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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追问:查封评估拍卖中的司法真空地带究竟(3)

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司法审判环节,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只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当事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司法执行环节,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法

在司法审判环节,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只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当事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司法执行环节,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来完成执行工作,不会过多考虑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意志。但依职权执行依然要合理合法合情,决不等于可以任意为之,显失公平。执行也必须依法,如果出现大量的法律真空地带,无法可依,司法寻租、司法腐败就会乘虚而入,执行成为某些人勾结司法人员巧取豪夺的工具,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而泛滥开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蜕变为埋葬公平正义的深渊。

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是因为这些法律真空地带吗?

在《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这篇报道中,大连中院触目惊心的超额查封,当然不是司法技术问题,而是司法腐败问题。时任大连中院院长李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执行环节向来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前赴后继者大有人在。

令人印象深刻的,如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广东高院原执行局长杨贤才、成都中院原执行局长王卫平、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都是在执行领域贪赃枉法。而他们的操作手法,也无非是超额查封、违法评估、围标拍卖等等。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防止利用民间借贷操纵司法机关超额查封侵吞巨额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而彻底杜绝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和显失公平,则需要对当前存在的法律真空地带进行严密审慎的填补,同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管,在制度上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莎士比亚有一部著名的剧作《威尼斯商人》,讲述的是远洋商人安东尼奥为跨洋贸易向高利贷经营者夏洛克借贷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安东尼奥未能如期归还高利贷,夏洛克就可以从安东尼奥的胸口割下一磅肉。后来,安东尼奥因海洋风暴船队覆灭,无法归还高利贷,双方对簿公堂。夏洛克一手拿着匕首,一手提着磅秤,在等待法官裁决后就从安东尼奥的胸口割肉。眼看安东尼奥性命不保,哪知法官的裁决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夏洛克可以从安东尼奥的胸口割下一磅肉,但条件有两个:一是只能割下一磅肉,不能多一点点,不能少一点点;二是只能割肉,不能流血。因无法满足执行条件,夏洛克最终只能放弃执行。《威尼斯商人》里的这个故事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执行本身也事关公平正义,如果不对执行设定严密的法定程序和执行标准,错误的执行可能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甚至成为罪恶的渊薮。本期《民主与法制》周刊封面话题的专题报道,所涉猎的话题正是司法执行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剖析三个真实的司法案例,我们可以窥探一下在司法执行环节还有多少真空地带。这些真空地带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填充,既会导致公平正义大打折扣,也会滋生很多司法腐败。执行领域向来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超额查封是为了“死封”?超额查封往往成为很多案件中杀死债务方的杀手锏,也被形象地称为“死封”。本来案件所涉及的债务标的只是这家企业资产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五,但法院根据债权方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债务方的所有资产或大部分资产,使得一家本来经营得很好的企业瞬间难以经营,陷于瘫痪状态。以《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这篇报道为例,大连中级法院的超额查封,触目惊心。玉璘公司的债务总额无论是首次起诉时的4000多万元还是四次诉讼后的8000多万元,无论如何不应被查封十几亿资产,即玉璘公司的所有资产。大连中院不仅查封了所有资产,还禁止玉璘公司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给玉璘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如果允许玉璘公司合法捕捞其养殖的海洋水产,一季的捕捞收益就足以偿还4000多万元债务,而禁止捕捞后,这些水产养殖物或者灭失,或者被盗捕盗卖,损失殆尽,几年时间仅仅这一项损失也达数亿元。给人的感觉就是,法院不是为了查封足额的资产,而就是为了彻底搞垮这家明星企业,是非常典型的“死封”。而在《一个发问:龙湾盛景楼盘的查封拍卖是否合法合理合情?》这篇报道里,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查封了龙湾盛景楼盘7栋楼尚未评估的情况下,又再次查封了6栋楼。根据融展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前7栋楼的价值已经达到两亿元,远远超出其债务总额8000万元。虽然融展公司委托的评估结果不等于法律依据,但洛阳中院在收到融展公司的情况反映和评估申请后,依然不评估前7栋楼的资产价值而继续查封后6栋楼,并不说明任何理由。除了楼盘,洛阳中院还查封了龙湾盛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这块土地当初是融展公司竞拍得来,价值远远超出8000万元,在已经被查封了十多栋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查封土地?况且在查封前融展公司就已经出售了二十几套房屋,这些房屋也都会分享土地使用权,洛阳中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将来如何拍卖?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导致融展公司无法出售尚未查封的楼盘,后来解封的楼盘也难以出售,也成了“死封”。同样,在《一个疑问:广东惠州借贷纠纷案中存在什么问题?》这篇报道里,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大隆集团三四十亿元的全部资产,其债务总额按照李坤的说法只有8000万元,按照张远锋的等人的说法最多也只有4亿多元,查封的资产依然是债务额的10倍。本来计划上市的大隆集团,因为这样的查封一夜之间就瘫痪了,不要说上市,正常的经营都不可能了,达到了“死封”的效果。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均作出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但是,对于“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如何确认,却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真空地带。法院在查封时并不先行评估,而是予以“推定”。例如,被执行人占用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推定”并不是最终的确权,推定的查封范围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超额查封很容易发生,法院执行局不会因为超额查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巨大的法律真空地带,为司法寻租、司法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如果债权人与司法执行人员相互勾结,通过超额查封足以困死债务方,然后通过低价评估和围标流拍,就可以极低的价格将债务人的资产全部吃掉。对于这样严重的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制定严密的制度来防微杜渐,而决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司法不仅不能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会成为打压、扼杀民营企业的利器,而这把利器的刀刃就是“超额查封”。遗漏评估到底有多严重?查封之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执行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是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在这一环节,如果债权人或者法院“协调”评估单位作虚假评估,最大限度地贬低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甚至有意“遗漏”评估范围,都会给债务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评估人员却能够在正常收费之外获得额外报酬,还很难被审查监督到。在《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这篇报道中,遗漏评估的情况触目惊心。法院对被查封的股权未进行任何评估,直接以注册资金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海域使用权所涉及的两份评估报告,无论采取哪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各项参数或系数的确定均应有明确、充分的依据,但是评估报告均没有,导致无法从论证过程去评判评估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三份评估报告,均没有对重置价格的计算方法、折旧计算方法、建筑物的现值和计算价格、计算方法进行任何介绍,也未介绍成本法评估的任何步骤,导致无法判断其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类问题,不胜枚举。在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查封后,海底养殖的海胆、海参等水产品未进行任何评估,又不允许捕捞作业、生产经营,导致这部分财产全部流失,仅此一项损失就达数亿元。在《一个发问:龙湾盛景楼盘的查封拍卖是否合法合理合情?》这篇报道里,前两次拍卖中止后,洛阳中院第三次拍卖时依据的还是一年前的评估报告,但此时,因所查封的楼宇一直处于施工当中,增加了大量的添附物,相比查封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而且,由于解封了其中的一栋楼,相对于之前评估报告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格都发生了变化,洛阳中院并未重新进行评估,依然按原来评估的价格减去一栋楼的价格直接挂网拍卖。在评估环节,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法律真空地带。即使是对评估资质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和原则,而法院在具体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时,随意性很大。对评估过程的监管存在着很多模糊空间,在一些极端的个案中,评估机构甚至不看现场、不找依据、不阐述评估程序和演算过程,就敢直接出具评估报告。像大连中院委托的对玉璘公司的资产的评估,出现这么多的漏洞和问题,评估报告依然可以堂而皇之地作为法律依据——而即使是按照这样经不起法律检验的评估结论去审视,大连中院的超额查封还是触目惊心的。拍卖时为何追求价值最小化?法院在最终拍卖执行标的物时,应该追求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正因为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才需要进行拍卖,价高者得。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法院在拍卖环节故意设置人为障碍,不是追求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而是追求“价值最小化”,让债务人的资产只能以极低的价格整体贱卖给债权人,本来只是借款或债务,最后却被吞掉了超过债务价值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全部资产。例如,在拍卖楼盘时,如果一套一套房子地拍卖,前来购买的人就会很多,房屋价格也很有可能被抬高,真正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如果出售整体楼盘,能够买得起一整栋楼的人有多少?就很有可能流拍。流拍一次,打折80%,再次流拍,又打折80%,最后债权人刚好以与债务额相当的价格买下整栋楼盘,实现了标的物的“价值最小化”,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债务人价值几亿的资产,被缩水到了几千万。在司法审判环节,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只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当事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司法执行环节,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来完成执行工作,不会过多考虑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意志。但依职权执行依然要合理合法合情,决不等于可以任意为之,显失公平。执行也必须依法,如果出现大量的法律真空地带,无法可依,司法寻租、司法腐败就会乘虚而入,执行成为某些人勾结司法人员巧取豪夺的工具,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而泛滥开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蜕变为埋葬公平正义的深渊。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是因为这些法律真空地带吗?在《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这篇报道中,大连中院触目惊心的超额查封,当然不是司法技术问题,而是司法腐败问题。时任大连中院院长李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执行环节向来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前赴后继者大有人在。令人印象深刻的,如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广东高院原执行局长杨贤才、成都中院原执行局长王卫平、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都是在执行领域贪赃枉法。而他们的操作手法,也无非是超额查封、违法评估、围标拍卖等等。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防止利用民间借贷操纵司法机关超额查封侵吞巨额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而彻底杜绝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和显失公平,则需要对当前存在的法律真空地带进行严密审慎的填补,同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管,在制度上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文章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网址: http://www.zkkxyjsxb.cn/qikandaodu/2021/0125/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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