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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追问查封评估拍卖中的司法真空地带究竟有(2)

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但是,对于“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如何确认,却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真空地带。法院在查封时并不先行评估,而是予以“推定”。例

但是,对于“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如何确认,却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真空地带。法院在查封时并不先行评估,而是予以“推定”。例如,被执行人占用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推定”并不是最终的确权,推定的查封范围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超额查封很容易发生,法院执行局不会因为超额查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巨大的法律真空地带,为司法寻租、司法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如果债权人与司法执行人员相互勾结,通过超额查封足以困死债务方,然后通过低价评估和围标流拍,就可以极低的价格将债务人的资产全部吃掉。对于这样严重的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制定严密的制度来防微杜渐,而决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司法不仅不能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会成为打压、扼杀民营企业的利器,而这把利器的刀刃就是“超额查封”。

遗漏评估到底有多严重?

查封之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执行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是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在这一环节,如果债权人或者法院“协调”评估单位作虚假评估,最大限度地贬低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甚至有意“遗漏”评估范围,都会给债务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评估人员却能够在正常收费之外获得额外报酬,还很难被审查监督到。

在《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这篇报道中,遗漏评估的情况触目惊心。法院对被查封的股权未进行任何评估,直接以注册资金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海域使用权所涉及的两份评估报告,无论采取哪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各项参数或系数的确定均应有明确、充分的依据,但是评估报告均没有,导致无法从论证过程去评判评估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三份评估报告,均没有对重置价格的计算方法、折旧计算方法、建筑物的现值和计算价格、计算方法进行任何介绍,也未介绍成本法评估的任何步骤,导致无法判断其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类问题,不胜枚举。

在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查封后,海底养殖的海胆、海参等水产品未进行任何评估,又不允许捕捞作业、生产经营,导致这部分财产全部流失,仅此一项损失就达数亿元。

在《一个发问:龙湾盛景楼盘的查封拍卖是否合法合理合情?》这篇报道里,前两次拍卖中止后,洛阳中院第三次拍卖时依据的还是一年前的评估报告,但此时,因所查封的楼宇一直处于施工当中,增加了大量的添附物,相比查封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而且,由于解封了其中的一栋楼,相对于之前评估报告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格都发生了变化,洛阳中院并未重新进行评估,依然按原来评估的价格减去一栋楼的价格直接挂网拍卖。

在评估环节,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法律真空地带。即使是对评估资质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和原则,而法院在具体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时,随意性很大。对评估过程的监管存在着很多模糊空间,在一些极端的个案中,评估机构甚至不看现场、不找依据、不阐述评估程序和演算过程,就敢直接出具评估报告。像大连中院委托的对玉璘公司的资产的评估,出现这么多的漏洞和问题,评估报告依然可以堂而皇之地作为法律依据——而即使是按照这样经不起法律检验的评估结论去审视,大连中院的超额查封还是触目惊心的。

拍卖时为何追求价值最小化?

法院在最终拍卖执行标的物时,应该追求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正因为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才需要进行拍卖,价高者得。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法院在拍卖环节故意设置人为障碍,不是追求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而是追求“价值最小化”,让债务人的资产只能以极低的价格整体贱卖给债权人,本来只是借款或债务,最后却被吞掉了超过债务价值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全部资产。

例如,在拍卖楼盘时,如果一套一套房子地拍卖,前来购买的人就会很多,房屋价格也很有可能被抬高,真正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如果出售整体楼盘,能够买得起一整栋楼的人有多少?就很有可能流拍。流拍一次,打折80%,再次流拍,又打折80%,最后债权人刚好以与债务额相当的价格买下整栋楼盘,实现了标的物的“价值最小化”,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债务人价值几亿的资产,被缩水到了几千万。

文章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网址: http://www.zkkxyjsxb.cn/qikandaodu/2021/031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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